“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说说古人怎么离婚
2020年06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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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韶
 
  笔者读过许多推理小说,其中印象最深的一本,是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三幕悲剧》。这本书描写的杀人手法,较之阿婆其他的书来说,并无特别出彩之处,但是凶手的杀人动机,却让人感到唏嘘不已。凶手之所以犯下三起命案,就是为了隐瞒自己的婚史——因为他无法与自己的妻子离婚,即使对方有精神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按理说,在标榜“自由与民主”的西方社会,离婚应该不是什么难事。但是事实恰恰相反,在天主教影响下,西方社会长期奉行禁止离婚的政策。与此不同,我国自古便承认婚姻的可解除性。这是因为我国是一个世俗国家,讲究“天人合一”。自周公创制“天命说”之后,“天”在中国人心目中,便时时处在变化之中,既然“天”有变动,与之契合的“人”也不能一成不变,而“人”所附带的各种关系,如君臣、夫妻等也是可以随之变化的。
  从目前的史料来看,在古代,夫妻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私人解除”和“诉讼”。前者包括单方出妻制度、两愿离婚制度等,后者主要指强制性的婚姻解除制度。
  首先说一下单方出妻制度。“出”的意思是“休弃”,所谓的“出妻”即“休弃妻子”。从这个词汇本身来看,已经体现出此项婚姻解除制度的决定权在丈夫一方。
  出妻制度将出妻理由限定于七条过错,即后世所熟知的“七出”之条。在汉代,“七出”的说法最早见于汉法律。不过因年代久远,资料缺乏,汉律“七出”之条的具体内容已经不可考。不过,《后汉书》中,有宋宏以无子出妻,冯衍以嫉妒出妻等记载,由此可见,东汉的“七出”之条,至少包含“无子”“嫉妒”两方面内容。此后,“七出”的说法,又被唐律纳入,而且唐人在《唐律疏议》,详细规定了“七出”的内容——“七出者,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窃盗,六妒忌,七恶疾。”各代之规定于顺序和用字上与此条微有差异,但大意不变。
  以现代的观点看,“七出”之条,无疑是男权社会对妇女强加的枷锁。但是,评价历史,不能用今人之眼审度昨日之事。事实上,为保证出妻只在“七出”之条所限定的范围之内进行,唐律指明:“诸妻无七出之状而出之,徙一年半”。《宋刑统》延续此项条文,元改为“杖一百”,明清“杖八十”。此项惩罚措施与其他规定相配合,在保障“七出”之条被充分贯彻施行的同时,也限定了男子的权利,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妇女的作用。
  此外,即便是女方符合“七出”的条件,男方也不是可以随便休妻的。若有以下三种情况,亦不可与之解除婚姻关系。一是“有所受无所归”,即妻子无娘家可回,难以生存的;二是“经持舅姑之丧”,即妻为先舅姑(即公婆)居丧期满三年,全尽妇道的;三是“娶时贱后贵”,即于腾达之后抛却贱时贫妻的。此三不去之条,堪称古代妇女的“保护伞”。
  再说说两愿离婚制度。这种制度类似现在的“协议离婚”。我国虽自古强调婚姻须以义相合,用家族来压制个人情感,但也认为“夫妇断之以义,而联之以恩。义绝则离之,姑息不可也。恩断则离之,强合不能也”。律法意义上的两愿离法始现于唐律,《唐律疏议》云:“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该法此后为宋至清承继,被学者誉为“中国古代独树一帜的具备无过错主义和无责主义表征的婚姻解除制度”。
  根据相关史料记载,两愿离婚制度的程序非常繁琐。首先,夫妻双方要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若是妻子一方不同意的话,官府将追究丈夫的责任;其次,官府在确定夫妻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后,要出具“放妻书”,类似现在的离婚证。夫妻两人都须在文书上签字并画押,两方诸位亲尊也要有见证及签名。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一批文献,里边就保存着不少唐朝或五代时期的“放妻书”,许多情深意切的名句,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等都是出自于这批文献。
  不过,相对于平民,官员想要通过“两愿”的方式离婚,可就没这么简单了。在唐代,高级官员或皇帝亲眷如需两愿离婚,在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还须向朝廷奏报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如唐时刺史房孺复因与其妻崔氏女情不相和,遂向唐德宗上奏“请与崔离”,随后得到了批准。到了宋朝,则是直接在律法层面上设置了贵族两愿离婚审查制度和贵族两愿离婚的审查期限。这种限制发展至清代,已对吏部全部在册官吏适用,此外,清代还规定,若官吏提出“两愿离婚”,要先“削去所封”,再由刑部徐行审查,若发现官员是假借夫妇不和之名强行离异,则会“依律治罪”。统治者之所以对官员“两愿”离婚有诸多限制,一来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稳定,二来是借治官来治民,提醒人们要谨慎对待婚姻。
  最后,再说说判决解除婚姻制度,从字面上来看,这类似于现在的“诉讼离婚”,但是实质上两者并不相同。我国古代对婚姻关系的判决解除,主要是指当出现违律为婚或义绝等特殊情形时,由官府审查后并予以强制断离的情况。凡是根据律法不能订婚、结婚而非要与之结婚的行为,都被视为违律为婚,其本质上属于一种无效婚姻的宣告。
  《白虎通德论》曾对“义绝”的意思进行过解释:“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常、乱之大者,义绝。”律法意义上的“义绝”始见诸于唐律,是指夫对妻族、妻对夫族实施的殴、杀等暴力行为,由官府确认夫妇义绝并将婚姻关系强制解除的制度。宋元时“义绝”较唐时出现显著变化,将奸非、卖妻、家庭暴力等许多破坏婚姻的情况囊括其中。明清时期,“义绝”概念进一步发展,“义绝者,如妻之父母趁婿远行,将女逐出,为女另结新婿,或容女奸人;再如夫致妻伤折,为钱典妻,伪装无妻,使妻作妾,背妻与人通,将妻诈称姊妹别嫁诸状。”
  从内容上来看,义绝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夫妻双方稳固婚姻关系,体现了当时官府对婚姻生活的重视和干预。在古代社会,诚为一项非常有特色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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