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被罚10万元 具有警示和普法意义
2020年06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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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奉楚

  6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在审理杨紫名誉权侵害案时,发现被告张某伪造证据,对张某罚款10万元。杨紫方表示,张某在微博上多次发表有损杨紫名誉的言论。而张某却称,自己身份证和手机早已丢失,微博账号是他人冒名注册,并出具了派出所证明材料。派出所表示,未给张某开过身份证丢失证明。法官认为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妨碍审理工作,对张某罚款10万元。
  据报道,该新闻一度冲上了微博热搜榜的第一位,而绝大多数网友均为法院的处罚点赞。应该说,此事件之所以引起轰动,既有明星效应的结果,也有公众对不诚信行为深恶痛绝的结果。而该事件的广泛曝光,无疑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和普法作用,让更多人认识到向法庭撒谎的代价。
  诚实信用既是一个人为人处世的原则,也是从事社会活动和市场交易的准则,更是参与诉讼活动的底线。现实生活中,人们难免会遇见纠纷,进而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决定了人们参与诉讼活动时,必须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材料,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真相,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等“撒谎行为”。
  虚假陈述,伪造、篡改证据材料这些欺骗法官的行为,极易导致法官据此作出错误的裁判。这既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也将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因为,任何裁判都是法官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具有定分止争作用的权威法律文书,是对法律具体应用的结果。可以说,向法庭撒谎,欺骗法官的行为既是对法律的蔑视,也是对诚实信用的践踏。因而,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严惩欺骗法官的行为,这是维护法庭尊严的应有之义。
  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个人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5万元至100万元。由此可见,此事件中,法庭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张某实施了顶格处罚。
  而梳理报道可知,其被顶格处罚一点也不冤。张某伪造了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且均加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以试图证明涉案微博账号不是其注册并使用,而这对裁判结果具有非常紧密的利害关系。因而,其具有十分明显的主观恶意,以及对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管理秩序的蔑视。
  进而言之,其伪造公安机关印章和证明文件的行为,既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可能触犯《刑法》,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也就是说,法庭仅对该行为人予以顶格处罚而未深入追究其更重的法律责任,已属于网开一面了。
  应该说,登上微博热搜的该事件,具有不可忽视的警示意义和普法意义。并向公众普及这样一个常识,即敬畏法庭,不向法庭撒谎是不亚于官司胜负的“大事”。不把法庭当回事,向法庭撒谎者,无论其官司胜负,都将承担高昂的代价。只有少些投机取巧,将诚实信用作为从事社会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准则,才会降低诉讼风险,不至于弄巧成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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