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罗先生到文登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咨询,2019年3月与某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20年9月,罗先生查询社保记录时,发现公司未缴纳试用期(2019年3-5月)的社保,为此,罗先生向公司提出社保补缴的要求,遭到公司拒绝。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邵艳艳 兰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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