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重视“高空抛物”一样重视“玻璃自爆”
2020年11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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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海宁

  家中的钢化玻璃莫名其妙地“自爆”,困扰着位于北京房山区长阳的紫云家园6号院的业主。入住3年多,小区业主家自爆的钢化玻璃已超过60块,就连公共区域的玻璃也是接二连三地碎裂。该项目开发商表示,将积极协调厂家帮业主免费更换玻璃。
  从相关资料看,钢化玻璃自爆原因有很多,既有标准原因——钢化玻璃标准中对钢化玻璃弓形弯曲度的要求过低,也有安装原因——安装时没有考虑建筑物的沉降和冷胀冷缩,还有质量原因——玻璃中有结石、气泡和杂质,等等。可见,玻璃自爆背后有可能隐藏着多种问题。
  频发的玻璃自爆现象,有必要引起开发商、施工商、生产商乃至标准制定者、质量监管者高度重视。相关方面要意识到,玻璃自爆不仅给使用者造成不便,更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因为钢化玻璃如今无处不在,一旦发生自爆,不但容易伤到使用者,还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尤其高楼的阳台玻璃、外墙面玻璃、客厅窗户玻璃、飘窗玻璃等一旦自爆,玻璃碎片掉落楼下,对楼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高楼玻璃自爆可能比“高空抛物”的威胁更大。
  也就是说,要像重视“高空抛物”一样重视高空玻璃自爆。虽然两者性质不同,高空抛物是人为从高空向下抛掷物品,是违法行为,而高空玻璃自爆属于玻璃自行碎裂。但二者有相似之处,都对生命和财产具有极强破坏力,归根结底都与人有关。那么,治理玻璃自爆也要从人入手。
  近年来,从立法到司法再到物业等,都对“高空抛物”越来越重视。比如,《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都有相关条款制约高空抛物行为。最高法去年11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也受到好评。但高空玻璃自爆带来的问题,法律如何破解?有关各方不妨把高空玻璃自爆视为另一种“高空抛物”,高度重视玻璃自爆带来的安全隐患,从质量、标准、立法等方面“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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