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其中,《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推动民营经济组织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
民营经济均可进入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构建保障民营经济平等准入的基本制度。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姚潜迅介绍说,条例规定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得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明确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要求政府和部门在实施相关行政管理行为时,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条例明确金融扶持制度,重点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鼓励各类政府基金投资民营经济,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权益保护方面,条例明确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以及民营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审慎对民营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条例还规定有关社会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面向民营经济组织的收费项目。
突出保护进城农户
和农村妇女土地权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区分开来,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依照流转合同,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突出保护进城农户和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办法规定承包期内,进城落户的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根据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可以个别调整承包地的规定,办法对山东省可以个别调整的情形作出规定:承包期内,对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失去耕地的农户,发包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承包地。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约定执行。根据民法典和国家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作出修订,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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