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只肯赔一半
涉案银行:储户没经常查询,应担责
2023年03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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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折中除了第一笔本金,后续流水信息系伪造。
     一则“储户存款被挪用”的消息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京市江宁支行推上风口浪尖。据了解,储户李先生等三人的243万元存款,被南京市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原局长时岱宁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因时岱宁无履行赔付义务能力,在时岱宁被逮捕并判刑后,李先生等人起诉该支局所属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及该支局银行业务委托方邮储南京江宁支行寻求赔付,却多次被拒。

  银行行长挪用资金
被判二年三个月

  近日,记者联系到了储户李先生的外甥徐先生。据徐先生讲述,2008年,为帮助时岱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三人共将135万元交给时岱宁,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岔路口邮政支局开办邮政储蓄存折,本金及利息每年继续存入,并在此后的10年间多次将钱款交给时岱宁存入。
  “截至2018年12月,3本存折连本带息余额共计243万多元,而当家里要用钱时,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我们报警后发现,除了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存折上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徐先生对记者表示。
  2020年1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时岱宁犯挪用资金罪,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时岱宁在中国邮政南京市江宁区分公司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某、胡某某存款共计人民币2430109元。2019年4月19日,时岱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时岱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时岱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定:时岱宁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责令时岱宁退赔被害单位中国邮政南京市江宁区分公司人民币2430109元。
  针对时岱宁挪用公款一案,邮储江宁支行时任负责人曾回应记者称,作为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认为法院对时岱宁的定罪不准,已申请检察机关抗诉。2023年3月16日,记者核实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一审判决银行返还
储户存款

  刑事官司判了,但钱还是要不回来。徐先生告诉记者,判决生效后,李先生等人曾致函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要求返还243余万元存款,但遭到拒绝。随后,李先生等人将邮政南京江宁分公司和邮储南京江宁支行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现在大家才称邮储银行,但以前是叫邮政储蓄,中国邮政有储蓄的功能在里面。邮储南京江宁支行是承接原邮政局吸储业务的主体。”徐先生说道。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认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李某、陈某某等将存款交付给时岱宁,由时岱宁开设邮政储蓄存折账户,并由时岱宁办理款项存取,存折均加盖有“南京江宁岔路口邮政储蓄”的印章,时岱宁原系岔路口分局(后为江宁支行岔路口邮储银行营业所)局长,李某、陈某某等有理由相信时岱宁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与邮储江宁支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为此,法院作出邮储江宁支行返还储户存款的判决。
涉案银行认为
储户和中间人应担责

  因不服判决,邮储江宁支行提出上诉。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
  “之后,江宁区法院进行了几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开庭,邮储江宁支行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不愿意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一直拖到现在。”李先生说。从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17日,该案重审经历了6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合议庭开庭。“最后一次是1月17日开的庭,他们只肯赔120万元,但我们怎么可能答应只赔一半?”李先生说。
  记者获取的相关笔录信息显示,对于一审判决,邮储江宁支行认为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系委托时岱宁处理,且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另外,邮储江宁支行还在1月17日的合议庭庭审中提到,在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如果原告(储户)自身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原告以及时岱宁承担损失,因为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此外,邮储江宁支行还认为,陈某某、李某等人与时岱宁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因此中间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邮储江宁支行的说法,李先生等人并不认同。“这么多年过去了,钱拿不回来。银行员工挪用资金银行可以先行赔付后,再进行追偿。不能坑储户的钱。”李先生认为。
   综合央广网、上游新闻

行长挪用存款 难道储户错了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银行未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管责任,造成客户存款的损失,银行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上述规定针对的都是银行存款,也就是说,只要是银行存款,银行就具有保证其安全的管理和保管责任。问题是,争议的243万元是不是邮储江宁支行的存款呢?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了相关存折均加盖有该银行的印章,说明二者具有存款合同关系。而且,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针对涉案人员时岱宁的《刑事判决书》也显示,时岱宁在邮储江宁支行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先生等人的存款共计2430109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该生效刑事判决足以证明,被告人挪用的是银行存款,否则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所以,既然是银行存款,银行就应当保证其安全,无论是被谁侵害了,银行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还是作为邮储江宁支行行长的时岱宁挪用了客户的存款。
  事实上,类似储户在银行存款出现丢失引发争议的案件并不鲜见。今年年初,山西太原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职工王某伟诈骗客户资金1200万元,虽然罪犯已被判刑,但受害者仍未拿回自己的存款。
  信用和信任是金融业务关系的基石。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该履行谨慎的管理责任和承担诚实信用义务,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银行内部员工涉嫌犯罪造成储户存款损失,并不能阻却银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更不能将责任推给储户,除非储户有严重过错。
  从各种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存款纠纷来看,当下,银行不妨多在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存取程序、确保金融业务合规上狠下功夫。这或许是预防这类纠纷的关键所在。
           据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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