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王永超:
你(单位)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客运)行为,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局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五)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为:37061420230002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蓬莱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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