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潘朝波
身份证号码:372833197205240015
你未经组织批准,自2011年2月起擅自离岗,至2017年12月一直未归。你在2011年2月至2017年12月离岗旷工期间共领取工资285826.6元。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公告向你送达行政追缴决定书,通知你将2011年2月至2017年12月离岗旷工期间领取的工资285826.6元交回,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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