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法学博士贾宝金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但是,陈先生在维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搜集证据的意识,应在维权之前,先通过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目前,陈先生可以查询自己的购物付款记录,确认销售主体。贾宝金提醒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搜集购物的证据材料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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