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茵宝,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37282719700808****。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单位)刘茵宝未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擅自于2020年4月占用沂水县沙沟镇贺家沟村国家级公益林731平方米建设养殖棚,并于2020年6月建成,该行为属于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依法告知。
刘茵宝未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擅自于2020年4月占用沂水县沙沟镇贺家沟村国家级公益林731平方米建设养殖棚,并于2020年6月建成,该行为属于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养殖棚占用国家公益林731平方米,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恢复原状;2、按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73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7310元(大写:柒仟叁佰壹拾圆整)。
对以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地址:沂水县长安中路108号
联系电话:0539-2268056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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