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沂执法陈字〔2025〕第Z0132号
2025年09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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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张运朋;性别:男;身份证号:37132319810816****。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于2025年1月份在沂水县杨庄镇泉富庄村村南采挖渣土涉嫌无证采矿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依法告知。
  2025年1月份,张运朋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在杨庄镇泉富庄村村南采挖渣土外运出售(经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八地质大队测量风化花岗岩动用量为1742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三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属于无证采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三十九条,《山东<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对以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你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地址:沂水县长安中路108号
  联系电话:0539-2268056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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