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运朋;性别:男;身份证号:37132319810816****。
本机关查明,你未办理采矿许可手续,擅自于2025年1月,在沂水县杨庄镇泉富庄村村南采挖渣土外运出售(经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八地质大队测量风化花岗岩动用量为1742立方米)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三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你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地址:沂水县长安中路108号
联系电话:0539-2268056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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