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啥想法尽管说,反馈截至10月15日
2019年09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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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9月16日讯(记者 周千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菏泽市司法局了解到,《菏泽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10月15日。
  据悉,目前菏泽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受限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城市排涝能力难以满足城市规模快速扩张的需求;污水支管存在错接、漏接问题;非法排水和危及、损害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较为普遍;排水设施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监管薄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设施规划、验收等重要环节缺乏有效监管手段;自建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缺位;部分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写字楼等排水户不能按照规范要求对自建排水设施进行专业维护管理。
  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管理,制定出台符合菏泽市实际的城市排水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十分必要。今年5月24日,市政府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会议提出,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出台《菏泽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菏泽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养护与安全、排水管理、污水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7个部分,共48条。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道路建设、改造以及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在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雨水管网、污水管网不得混接或者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市政排水管网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排水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市政排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排水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排放污水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同时,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违反管理办法,由城市排水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属于经营活动且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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