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通报,当地一劳动者于2016年入职某保安公司,并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所在公司每月为其补贴200元。几年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后悔,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为此,双方多次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对簿公堂。最终,公司为其补缴了社保,并支付滞纳金约4万元;该员工将自己在职期间领取的补贴1万余元返还公司。今年1月,保安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上述近4万元的滞纳金。日前,该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依法判定滞纳金由公司承担。
又见关于“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新闻。近年来,一些企业或劳动者出于各种原因在免缴社保上绞尽脑汁。必须重申,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也就是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员工和用人方签订的任何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或协议,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据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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