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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监察力度保障法规实施
  • 2011年07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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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一科副科长刘素云表示,本条系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保登记法律责任的规定。据刘素云介绍,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前提,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以前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无从参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无法进行监督。现在根据《社保法》此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将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以前是按照应缴金额的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现在调整为万分之五,但对拒不执行的可收缴社保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样处罚的力度就比较大了。”刘素云说。

    第八十七条还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有关人士认为,本条系首次对经办单位骗取社保基金支出做出的法律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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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让民生保障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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