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进一步规范大病保险谈判药品管理服务工作
2020年06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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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泰安市医疗保障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做好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工作相关通知精神,大病保险谈判药品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
    一是明确谈判药品范围及支付政策。
  明确114种已经纳入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12种2020年新纳入正常目录范围的谈判药品名称、剂型、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制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谈判药品的费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的待遇标准,按照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对超药品适应症及限制支付范围用药或使用药品进入赠药期的,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是实行谈判药品“双渠道”供应。
  将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谈判药品供应主渠道,药品配备要基本满足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并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暂未备药的,可按规定到定点特药零售药店购取,确保参保人员能最大限度享受到谈判药品的优惠政策。
  三是规范就医用药流程。
  参保人员确需使用谈判药品时,应首选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购药,实行住院或门诊慢性大病门诊联网结算。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不能供应的,责任医师出具《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谈判药品使用备案表》,经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凭处方和《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谈判药品使用备案表》、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定点特药零售药店购药。在定点特药零售药店谈判药品联网结算系统正常运行前,费用先行自付,凭有效发票、医师处方、《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谈判药品使用备案表》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异地急诊住院人员或异地转院人员,应严格执行我市异地就医相关规定,首选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用药。确需使用谈判药品无法联网结算时,应由就医医疗机构填写《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谈判药品使用备案表》,在就医医疗机构自费购药或由就医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处方在就医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费购药。凭有效购药发票、医师处方、病历资料、相关检测报告及《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谈判药品使用备案表》等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四是实行备案长期有效制。
  《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谈判药品使用备案表》,自核准之日起长期有效,暂不设置终止期限。期间未发生变更,且正常购药的,以后年度备案自动延续。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要更改药品的需重新备案。一年内未购药的自动终止,以后再购药需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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