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清河复航后,交通安全监管上有何规定?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给出答案
禁止在小清河通航水域设置浮桥渡口
2024年04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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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1日,小清河首次开启海外运输。 记者 于泊升 摄
     4月1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介绍促进小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情况,同时针对如何有效保障小清河航道畅通和航运安全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记者 李牧青           

三项监管与保障举措
纳入新规

  山东海事局副局长柳强介绍,近两年来,小清河复航工程水域先后完成了示范船舶空载、半载和重载试通航,以及济南港至海南八所港的河海直达货物运输等多次活动,山东海事局会同各方全力保障了活动期间船舶航行安全,并推动以下三项监管与保障举措纳入《办法》。
  明确通航水域通航条件。《办法》规定,在小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与航道通航条件相适应,并符合船舶标准化要求。通航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布通告。截至目前,小清河流域已进行了两个航次河海直达大件货物运输,近日将完成第三航次;对于从事河海直达货物运输的海船,山东海事局依法依规,结合航道实际情况和有关论证结论,核验了船舶宽度、型深等船舶尺度是否与航道条件相适应,检查了船舶状况,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并明确了船舶航行的气象海况条件,保障了船舶的航行安全。
  维护良好通航环境和秩序。《办法》明确,小清河流域需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要求建立通航安全管理机制。《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汛期通航管理机制,统筹防洪安全与航运安全。当水位低于航道最低通航水位,或遇有恶劣天气、水上交通事故等对航行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等临时管制措施,并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在航道内跨河横向渡运

  山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立法二处处长宫钊介绍,落实主体责任是维护小清河通航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办法》聚焦重点环节增设法律责任。小清河建设前,浮桥和渡口较多,无法满足正常通航需要,为保障复航后船舶正常通行,满足两岸群众交通出行便利和安全,将小清河所有浮桥和渡口进行了拆除,其中还包括十余座危桥,同时在原有桥梁位置附近建设了39座新桥,因此,在《办法》中增加了关于浮桥、渡口的规定,禁止在小清河通航水域设置浮桥、渡口。针对航道较窄等特点,为保障通航安全,《办法》规定除自然灾害、船舶故障等紧急情形外,船舶不得在小清河通航水域内抛锚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清河航道内跨河横向渡运。
  《办法》还规定,对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小清河水域进行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小清河通航水域设置浮桥、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小清河航行的内河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智能在线监控设备,或者已安装但未保持正常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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