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老头乐”存在诸多问题,那为什么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呢?治理的难点又在哪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各地对电动三轮车整治力度持续升级的当下,一场关于“路权”的博弈正在街头巷尾悄然上演。而在这场治理风暴背后,如何破除标准壁垒,在安全治理与民生需求之间寻找平衡,成为破解电三轮治理难题的关键。
认定之惑:
“等交通工具”
留下的解释空间
5月22日,济南市黄台电动三轮车市场,正准备试驾“老头乐”的刘大爷面对记者坦言,自己骑了20多年电三轮,一直“没本没牌”,直到最近被交警拦下,才惊觉自己开的竟属于“机动车”。
刘大爷的困惑,并非个案。与交管部门近期的严查相对的是,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对“老头乐”存在“不用挂牌,不用考驾照,不用买保险”的印象。
“老头乐”到底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要弄清这一点,得先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
根据道交法,“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轮式车辆;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动力装置驱动”这一核心定义来看,“老头乐”理应被划入机动车范畴。然而,这并未彻底终结它的身份谜团。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莹指出,问题的症结在于道交法对“非机动车”的例外规定——条款中的“等交通工具”的表述,为那些不符合“摩托车”标准,但可能符合其他未知标准的“老头乐”留下了被解释为非机动车的灰色空间。
“在司法实践方面,民事赔偿中倾向于不将电三轮认定为机动车。”王莹表示,即便车辆经鉴定达到机动车技术指标,但考虑到社会公众普遍认知,若判令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会不当加重车主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通常回避对其“机动车”属性的终局性行政认定,转而直接按过错比例划分责任,寻求个案中的实质公平。
她进一步解释说,这种因上位法核心概念存在阐释余地,进而导致下位法或执法不统一的现象,根源在于法律文本的抽象性与社会现实复杂性之间的矛盾,以及立法技术与标准制定可能存在的滞后。
这种法律上的模糊,让一线交警也很头疼。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的钱月链、杨剑在《温州市电动二三轮车交通安全治理对策探析》中直言,电动三轮车长期处于“无法可依、无标可依”的模糊地带,游离于监管之外,导致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基础始终无法夯实。对此,王莹建议推动修订道交法,在车辆定义条款中明确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并及时更新机动车类型的具体技术标准,并建立强制性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
部门之困:
理论上的“摩托车”
与没有“户口”的尴尬
除了法律模糊,各个部门之间的认定也长期存在“时差”。
早在2004年,公安部便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将电三轮技术性地归类为“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此后,公安部于2012年、2017年两次修订该标准,电三轮始终属于“摩托车”范畴。也就是说,在负责路面执法的交警眼里,它就是机动车。
但尴尬的是,长期以来,工信部并未将电三轮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这意味着,电三轮虽然理论上被认定为“摩托车”,但由于缺乏工信部的“准生证”,无法申领号牌,亦不能投保交强险,成了没法合法上路的违规车。
直到2017年,工信部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中才首次明确:“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含老年代步)全属机动车,按电动摩托车/汽车管理”。从那以后,电三轮才慢慢有了合规的“户口”。
泰山科技大市场特邀专家、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富民律师认为,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政府部门有权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部门规章,这些规章在全国范围之内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是适用场景不同,就容易有分歧。
王莹律师则分析得更透彻:这源于法律执行与行政监管职责的分离与衔接错位。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末端执法”,其依据是道交法的宽泛定义,为处理交通事故、划分责任,将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车辆认定为机动车,是依法行政的逻辑必然;而工信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源头准入”管理,其认定必须严格依据自身制定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和具体的产品技术标准。工信部于2017年明确电三轮为机动车,是在行业发展倒逼下,完成技术标准细化和准入管理目录构建后的行政确认。此前的不明确,在法律上可以解释为相关技术标准及准入规则尚在研究制定中,属于行政机关对新兴事物管理规范的合理“准备期”。
律师建议,要想彻底解决,还得是工信部和公安部联手定个统一标准,把源头生产和末端上牌彻底打通,别让老百姓买得到却用不了。“如果从法律衔接的角度考虑,我们倾向于工信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统一的标准,这样公众便不易产生误解。”李富民说。王莹也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实现“源头准入”与“末端执法”标准的完全统一。她建议由国务院统筹,建立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与公安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间的实时对接,只有被纳入工信部公告的车型才能获得上路资格,彻底消除“可卖不可用”的制度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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