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式”让行是紧急避让,不构成违法
2020年03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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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元中

  近日,珠海一辆救护车被堵在车流中动弹不得,病人情况十分危险。救护车警报响起,4公里路遇到3个红绿灯路口,十多辆小车接连“冲灯”避让救护车,上演“教科书式”让行。救护车顺利接到了病人,完成了急救任务。当天所有礼让救护车而冲红灯的小车,珠海交警处理结果都是:撤销罚单!
  为了让病人得到及时救治,避免因为延误而错失救治良机,3个路口的十多辆小车司机不惜违反交通规则,接连对救护车进行“教科书式”让行,着实令人感动。社会就需要这种舍己为人的高尚精神。而为了匡扶正气,珠海交警撤销了罚单,对这种“教科书式”让行不予处罚,也让人感受到了法律与执法的人性化。
  与只为自己着想而无视交通规则的行为不同,通过视频可以看出,这些小车本是按规则行驶的,只是在救护车警报响起,无从避让的情况下,不得已违反规则“闯红灯”。非此,救护车不仅“动弹不得”,病人也有可能得不到及时救治,而使病情恶化甚至出现生命危险。两害相权取其轻,小车司机们为避免病人生命安全危害只得违反交通规则,这既是必要的,也是正当的。且这些小车“闯红灯”只是限于给救护车让路的需要,而不是借机闯过路口,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民法与刑法中都有“紧急避险说”。所谓紧急避险,即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以保护较大利益的行为。如果不超出必要限度,则不视为违法,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行政法中虽然没有紧急避险方面的明确规定,但在紧急和不得已的情况下,行为人为了保护更大利益而牺牲较小利益,既是本能的体现也是社会的需要,从这个角度来说,行政法在具体实践与执法中也应适用该理论。
  此外,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像这种为了更重要利益、更紧急情况需要不得不进行避让、避险的行为,不但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有益于社会,就不应当视为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认定某个行为是否违法,不能机械地看其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还必须看有无违法恶意等多方面因素。此外,还要根据立法目的、原则和特殊情况进行特殊考量。唯有如此,法律在各种不同情况下适用才能精准,因“一刀切”而伤及无辜的行为才能不会发生。
  为了更好地人性化执法,也为了防止法律执行不统一,相关部门一方面注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尽可能做到在特殊情况下,法律适用更精准。另一方面,对于像“冲灯”避让救护车等行为,要注意执法的统一性,执法结束后,要以案例的形式向社会及时进行宣传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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