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停车位平时租赁使用有关事项告知书
2020年08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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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建设单位,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朋友:
  近期,我县人防部门通过检查巡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馈、群众来信来函以及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违规售卖防空地下室内平时用于停车功能的停车位(简称防空地下室停车位),造成防空地下室停车位使用管理出现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现象,给购房群众的生活和日常停车带来不便。为切实加强防空地下室停车位平时使用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个别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办在咨询征求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现将防空地下室停车位平时租赁使用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二、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功能应由投资者按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确定,并应达到消防部门审核验收标准;平时利用防空地下室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三、防空地下室内平时用于停车功能的停车位,不能进行产权交易(不能买卖),不能办理不动产证。
  四、投资者可以通过对防空地下室停车位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出租、转让等合法形式实现收益,出租、转让行为必须依法依规,相关主体应依法签订有效合同。
  五、建成后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应由建设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履行维护管理主体责任,并与防空地下室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人防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和防护(化)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抽查。
  六、防空地下室停车位在平时租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防空地下室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七、防空地下室的投资者在出租、转让防空地下室停车位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将本告知书的内容向承租人或受让人进行广泛宣传。
  八、广大市民群众和购房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应的人防知识,辨明地下停车位的属性,慎重选择购买停车位。对于群众在租赁使用防空地下室停车位中遇到的问题,人防部门将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
  咨询电话:0531-84861937

       商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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