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0年08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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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拟对部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并予以公告。具体明细见2020年8月7日在市南交警微信公众号、市南交警官方微博。
  机动车驾驶人如对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驾驶人可以到交警市南大队依法提出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裁决。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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