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正供热条例,暂停供暖是否收费由各市讨论确定
“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删除了
2025年03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供热条例>的决定》经2025年3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正删除了“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表述。

  记者 杨璐 济南报道

时隔11年
供热条例第三次修正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供热条例》于2014年3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此次,《山东省供热条例》迎来第三次修正。修改内容主要有2处,涉及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比例和用户暂停供热是否收取费用。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供热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供热主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和供热企业主动服务,采取多种措施,满足用户的合理用热需求。”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供热企业对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的用户是否收取适当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用户、供热企业、社区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申请用热入住比例
不再是硬性要求

  对比2021年版条例,记者注意到,此次修正将“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表述,修改为“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供热主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和供热企业主动服务,采取多种措施,满足用户的合理用热需求”。
  这意味着,关于供热入住比例,“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表述删除了。
  长期以来,很多住宅小区,特别是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户数较少,是否向这些住户供热成为关注焦点。一方面,小区具备供热条件,用户安装了供热设施,特别是家里有老人、孩子,希望供热,供热公司应当满足用户需求;另一方面,小区入住率低,供热能耗较高,供热质量难以保证,增加供热公司成本。这样,供用热双方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此前,山东各市制定的具体办法,有的规定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有的规定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暂停供热是否收费
各市视情况而定

  用户暂停供热是否收取费用也是修改内容之一。
  2021年版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此次修正,将上述款修改为:“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供热企业对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的用户是否收取适当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用户、供热企业、社区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记者对比发现,“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表述删除。这意味着暂停供热不收费不再“一刀切”,而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供热企业不可以擅自向用户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拟收费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条例中所称“热能损耗补偿费”,又被简称为热损费、基本热费。因为热具有传导性,在供热过程中存在用热户向停供户传递热能的现象。居民通常所说的“采暖费”还包括燃料费、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人工费、供热系统维护费及其他费用,其中有些费用是固定不变的,无论住户是否用热都要发生,所以供热单位想要在住户停供时收取这部分的费用。目前,我国部分城市会收取供热基础费,标准大多数为按面积计收热费全额的20%或30%。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