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禁业限制”应做到三个全面
2020年06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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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洪举

  6月1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有关部门不可谓不努力。如近年来,根据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发率高、熟人作案多、未成年孩子缺乏识别和防范能力等特点,一些地方不断探索建立各种防范措施,禁止此类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这无疑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举措。但应认识到,这些措施还比较单一,限制范围和保护范围均有限。故有必要形成层级更高、限制范围更广的保护体系,让未成年人远离“坏叔叔”。
  以广东省的征求意见稿为例,其将具有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等劣迹行为的人员列入禁业范围,实行终身禁教的做法固然值得肯定,有进步意义。但依然难以形成全面且系统的保护体系。
  譬如,有虐待未成年人劣迹者是否也应列入限制范围?如果这些劣迹人员流动到其他地方求职的话,显然不会再受限制。而且,除在编教师外,不在编的教师、幼师、保姆、保育员等也是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是否也应加以限制。
  也就是说,在保护未成年人的禁业限制方面,我们尚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目前大多是单个部门或一个地方的探索性实践,条块分割,部门分割严重。这很容易出现纰漏,难以切实有效地对相关劣迹者形成限制作用。而且,由哪个部门行使监管职责并惩戒违反禁业限制的行为,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有劣迹者也享有隐私权、被遗忘权、平等就业权。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以及此类行为造成的恶劣后果和社会影响,应该两害相权取其轻。要求此类劣迹人员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渡一定权利、作出一定牺牲并不过分。要知道,国外对性侵等劣迹者的限制相当苛刻,除曝光个人信息,禁止假释、缓刑等措施之外,还可能要求其佩戴电子脚镣。
  未成年人的权利不能被虚置,任何能够有效避免未成年人遭遇侵害的措施都应被探索并运用。具体到禁业限制方面,不妨遵循三个全面原则:一是劣迹涵盖全面,除性侵、猥亵等暴力犯罪外,拐卖、虐待、组织卖淫等对未成年人存在潜在危险的劣迹也应列入限制范畴;二是禁业范围全面,除教师外,凡是经常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都应禁入;三是覆盖地域全面,即在全国范围内限制,进而密织保护网络,让未成年人远离“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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