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吉海
最近几天省城连续有关于拾金不昧的报道。一则是小伙子在公交车上捡到一个包,联系失主后,失主答应给200元报酬,但是后来失主反悔只同意给20元。另一则是两名环卫工在路边垃圾桶捡到3.7万元,面对“这辈子都没有见过的这么多钱”,“再穷也不能吃外财”,毅然选择归还失主。
两位遗失物拾得人都表现出了拾金不昧的精神,令人钦佩。可是,受到的评价却大相径庭,前者因为索要约定的“好处”而饱受诟病,后者的精神却被标榜到很高的道德层面。究竟孰是孰非?
拾金不昧本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衡量一个人高尚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但是,在“道德的血液”已经越来越浑浊的今天,拾得人能够选择洁身自守,不为流俗所污,这已经不能仅仅用道德高尚来评价一番了事。
我认为,为了保护拾得人的热情,法律应该有所作为,应该给那些非基于悬赏而主动归还的行为以说法。然而,当前法律在把拾得遗失物不返还的行为认定为“不当得利”的时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法律对道德行为的一种歧视,有失公允。
期待着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在道德的约束力渐去渐远的时候,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及时为道德下滑刹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