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8日讯(记者 侯文强 通讯员振涛 翔宇 宁雪)一司机在运送水泥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了伤,后来被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企业一直坚称,该司机不是他们的员工,两次将龙口市人社局告上法庭。
2008年5月14日,姜先生驾驶着龙口市一家建材公司的车运输水泥,在同三高速转弯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来经烟台山医院治疗出院。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08年12月2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姜先生所受伤害为工伤。建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将龙口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在一审法庭上,该建材公司经理王先生说,姜先生开的车不是公司的车,姜先生也不是公司的员工,不应认定为工伤。王先生提供了涉事车辆的《车辆买卖协议书》,证明车辆只是挂靠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王先生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没有提交《车辆买卖协议》,并且没有提交建材公司与姜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因此其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作为建材公司车辆的司机姜先生,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为工伤。建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龙口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否合法。
主审法官表示,依据法律规定,龙口市人社局依法具有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姜先生提供的证据也能够认定其与建材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并且由于姜先生是在车辆运营的过程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烟台中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确认龙口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