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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重在执行
  • 2011年04月29日 作者:
  • 【PDF版】

    刘鹏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2011年年底前,各地工商部门将给辖区所有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4月28日新华网)

    食品安全事故摩肩接踵、屡伤民心,已经成为百姓生命与健康安全以及社会诚信系统的重大威胁。为此,国家出于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为食品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使其在经营时有所顾忌,这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来说,无疑是令人振奋的消息。

    然而,站在中国国情和整体社会法制与信用体系上

    来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存在着落实与执行难的问题。这也成为这一举措能否实现有效作用的关键性因素。

    首先,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赖于整体社会信用系统。因此,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需要与法律、制度以及其它信用系统配合运用。

    食品安全屡现的原因,企业无良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是,违法收益远远大于违法成本。经济上如此,信用上也如此。从事食品违法经营,被查处后,罚不能让违法者倾家荡产,戒不能让失信者颜面扫地。在这样的情况下,违法与失德者大不了换一个地方,成立一家食品公司重新来过。

    显然,威慑力和执行力,以及食品安全经营信用与个人诚信、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律之间配合与衔接不留空隙,成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能否有效实施的重

    要保障。

    其次,食品安全执法与管理部门,应该有一个“信用档案”和一套联动的管理体制。

    食品安全经营者信用档案,存在着一个谁来评价、如何评价,谁来管理、如何管理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工商、卫生、食安委等食品安全管理与执法部门,显然是共同主体。在“龙多不治水”的现实语境中,如何实现监管到位、惩罚有力,避免“花钱买证”、“花钱买信用”的现象呢?食品安全相关管理部门显然需要一套自我适用的“信用档案”,需要有失职、渎职的信用以及法律惩治系统,需要不扯皮推诿的坚决负责精神和多部门联动的管理与执法常态。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一个人类生命健康以及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它需要信用档案,更需要信用档案的有效发力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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