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行为准则,不能止于“常识”
2020年11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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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评论员 朱文龙
  教育部日前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明确研究生导师要坚持正确思想引领,合理调整自身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指导的时间和精力,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等。
  应当承认,绝大多数高校导师的个人品行、职业素养,都是过硬的、可靠的。可是,由于近些年来极端案例和丑闻频频爆出,少数道德沦丧、风气不正的“导师”,给公众留下了极其深刻的负面印象,严重影响了导师这一群体的整体形象,让公众对导师的敬意与信任感大打折扣。
  在此大背景下,《准则》的出台引起了舆论的热议。从内容而言,《准则》可谓“面面俱到”。从坚持正确思想引领、科学公正参与招生、精心尽力投入指导、正确履行指导职责、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把关学位论文质量、严格经费使用管理、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等八个方面,对导师指导行为提出具体要求。这些规定为导师的行为准则划定了底线。
  需要指出的是,建立健康良好的导学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准则》出台之后,相关部门依然有很多工作要做。
  《准则》最大的亮点,便是提出了“十不得”。如“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别说导师这样的高级知识分子,普通人也知道这是基本的职业准则。这些“常识”虽然对部分导师起到了一定警示作用,但终究“防君子不防小人”。实际上,“十不得”中很多内容在许多高校的工作制度中也有所体现,还是有个别导师为了私利压榨学生。
  从这个角度而言,若想从根本上解决研究生教育中的师生问题,仅靠“十不得”这样的“常识”提醒是远远不够的,更为关键的是,要制定出对导师形成真正约束的制度。现实中,有些导师之所以敢为所欲为,其原因就是在目前的导师负责制下,导师的权责并不相等。具体而言,就是导师的权力无限大,责任无限小,研究生的课业评价、论文质量以及能否顺利毕业,完全受制于导师。而在我国现行的研究生培养体制下,研究生往往是不能换导师的,更没有办法制约导师。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学生,要么委曲求全“忍”到毕业,要么自毁前程进行“反抗”。
  如今,《准则》既已明确导师哪些行为属于不当,相关部门就应该厘清师生权责的边界,大力保障学生的监督权和申诉权。唯有如此,如果研究生受到导师的不公正对待,也可以借助有效的申诉机制疏通矛盾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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